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家住江西省乐平市**路**号。2020年6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乐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21时许,邹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联系被告人张某某,欲向其购买1000元冰毒,在张某某确认有冰毒的情况下,邹某某通过支付宝扫张某某发来的二维码向张某某支付1000元,2020年6月18日上午11时许,张某某将大概500元冰毒用白色卫生纸包裹,并放至长寿路拐角处老年活动中心门口的绿色垃圾桶旁边并拍照,之后将冰毒位置照片通过微信发送至邹某某。邹某某在张某某的照片指引下拿到购买的毒品,并到家中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5、户籍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向他人贩卖冰毒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德彬
检察官助理:陈玉红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逮捕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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