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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张某某(别名安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84********,彝族,文盲,农民,临沧市临翔区人,户籍所在地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组**号附**号,住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组**号。2018年4月12日因吸食毒品成瘾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罚款五百元,并于同日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4月12日至2021年4月11日);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8月5日重报审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3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组烟叶收购站附近路边,先后三次每次以200元6颗的价格共计卖给白某某(别名“土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18颗(计重约1.71克)。

二、201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组**号其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4颗(计重约0.38克)。

2020年3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组烟叶收购站附近路边,准备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被告人张某某丢弃在地上用卫生纸包裹的毒品冰毒可疑物16颗,净重1.51克。随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张某某所穿着的裤子右后侧口袋内查获用卫生纸包裹的冰毒可疑物1颗,净重0.09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冰毒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受案登记表;

3.到案经过;

4.户口证明等其他书证;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多人予以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因吸毒成瘾被社区戒毒,且在社区戒毒期间实施毒品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政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讯问、询问等视频光盘肆张,OPPO牌手机壹部,证人名单壹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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