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61997********,拉祜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镇**路**号。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至3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双江自治县辖区内多次向吸毒人员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罗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向刘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40颗,经侦查实验核定,4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约重3.724克。
2、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多次向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20颗,经侦查实验核定,2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约重1.882克。
3、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两次向罗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8颗,经侦查实验核定,8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约重0.7528克。
4、2020年3月的一天,张某某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刘某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经侦查实验核定,4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约重0.3764克。
2020年3月16日15时25分,被告人张某某在双江自治县**镇**村准备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张某某扔到地上的白色烟盒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净重0.41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报告书;
5.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锦花
检察官助理:翁娅丽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查获的毒品现存于双江自治县公安局。
3.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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