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58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昆明市官渡区**酒店门口,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罗某某,被民警现场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张某某随身物品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65克。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理化检验报告及通知书;5、提取、扣押、封装、称量、取样等笔录及同步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发会
2020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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