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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讷河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街**委**组,暂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村**号。2014年7月3日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11月25日因赌博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大街与苹果园南路交叉口西侧路边,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向董某某贩卖毒品一包,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董某某处将毒品起获,经鉴定及称重,张某某向董某某贩卖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重量为0.63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起获、扣押的毒品照片及称重照片、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张某某头发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等笔录:证人董某某、付某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毒品称重笔录、对被告人张某某暂住地的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缴毒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网上比对工作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材料、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丽薇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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