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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11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西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西充县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吸毒人员梁某某联系张某某称欲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向对方转账300元,被告人张某某遂将一小包毒品用烟盒包装后,放在顺庆区农科巷小区门口农行对面的一个伞下,并将地点用微信告知梁某某,后梁某某到指定地点将该毒品拿走后吸食。

2019年11月25日19时,梁某某电话联系张某某称欲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向对方转账300元,被告人张某某遂将一小袋毒品装在一烟盒内,放在顺庆区稻香路53号2栋楼下第2个天然气表箱上,并将该位置告知梁某某,梁某某到指定地点将该毒品拿走。

2019年11月26日19时许,梁某某电话联系张某某称欲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向对方转账300元,被告人张某某遂将毒品装在一个烟盒内,放在顺庆区稻香路53号2栋楼下第2个天然气表箱上,张某某欲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梁某某到指定地点拿到毒品后交于公安民警,公安民警随后对张某某住处进行了搜查,搜查出毒品三小包,并对以上毒品进行了扣押,经称重,查获的疑似毒品净重分别为0.309克、0.298克、0.323克、0.317克,经鉴定,以上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茹晓丹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西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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