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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06811996********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14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01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广汉市向阳镇国际石材城10栋公厕附近,将约0.2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顾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200元。当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了其贩卖毒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川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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