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租房居住于榆次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3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朱某某微信转账共计1050元给被告人张某某,后张某某将约0.6克冰毒放在榆次区蕴华街花池中,朱某某联系“蛋哥”将冰毒拿上。
2019年12月2日,朱某某支付宝转账550元给被告人张某某,后张某某将约0.3克冰毒放在榆次区蕴华街花池中,朱某某将冰毒拿上伙同“蛋哥”吸食。
2019年12月3日,朱某某微信转账共计550元给被告人张某某,后张某某将约0.3克冰毒放在榆次区八一饭店门口公交站旁垃圾桶里,朱某某拿上冰毒后被民警抓获。
2020年3月20日9时许,王某某微信转账750元给被告人张某某,后张某某将约0.5克冰毒在榆次区人民医院东门处交付王某某。
2020年3月20日20时许,王某某微信转账750元给被告人张某某,后张某某将约0.5克冰毒在榆次区人民医院东门处交付王某某。
2020年3月23日12时许,张某某在位于榆次区**路**号出租屋内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一包疑似毒品物,经称量净重为0.098克,经鉴定,从送检的1包疑似毒品内检出甲基苯苪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提取、称重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彦利
检察官助理:刘小晶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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