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5********,汉族,中专文化,天岳汽车站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街**号,现住湖南省平江县**镇**宿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4日晚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平江县**镇**宿舍**小区**栋附近,以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约0.1克)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2.2020年7月15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平江县**镇**宿舍**小区**栋附近,以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约0.2克)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3.2020年7月17日晚20时许,吸毒人员刘某某向张某某求购1600元毒品,并通过微信向张某某支付了1600元毒资。之后,被告人张某某未能联系到毒品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详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荣辰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物证袋一袋(内含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