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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6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2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马胜钦,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下午、4月26日下午及6月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利先后三次在东莞市寮步镇石步村锦盛百货门前路段,将冰毒贩卖给叶某某,分别得款600元、550元、550元。2020年6月5日12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村**街**巷**号**房内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叶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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