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1197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小区出租屋(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花都区**大街**道**号**栋**房)。2008年9月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九个月,2014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1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3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7日20时许,购毒人员叶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微信转账900元人民币,要求购买毒品海洛因。后被告人张某某用其中300元人民币向“肥仔”购买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并于同年1月8日凌晨1时许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康乐路43号强力凉茶店门口侧路边将该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交给叶某某。后公安人员查获叶某某时缴获上述毒品。经称量,上述毒品净重0.2克;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隆才
2019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4.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西南派出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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