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房。1997年5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7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5日晚上23,被告人张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镇***小区内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K粉0.7克和摇头丸2粒给黄某某(另案处理),从中获利400元。
2、2019年6月29日凌晨1,被告人张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镇***小区内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K粉0.7克和摇头丸2粒给黄某某,从中获利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5.勘验笔录;6.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被抓获后能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明君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高明区看守所;
2.卷宗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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