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巷**号附**号**栋**单元**楼**号。2010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4日22时许,吸毒人员刘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要求购买400元钱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张某某同意后刘某某通过微信将400元毒资转账给张某某,后张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老城上河街“美蛙鱼头”店外将约0.4克冰毒交给刘某某。
2.2020年5月14日23时许,刘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要求购买800元钱的冰毒,张某某表示同意后刘某某将800元毒资转账到张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账户,后张某某在刘某某所居住的广元市利州区**街**号附**号楼下将约0.8克冰毒交给刘某某。
3.2020年5月16日15时许,刘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要求购买300元毒品,张某某表示同意要求刘某某在自己居住的楼下交易,后张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老城上河街一商店外将冰毒交给刘某某时被办案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冰毒0.3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剑虹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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