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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8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21980********,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组,2020年6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与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购毒人员某某电话约定交易毒品后,通过微信收取某某人民币3200元,被告人张某某搭乘某某驾驶的车辆到广东省英德市购入毒品后,将其中1包毒品贩卖给罗某某(净重2.2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另1小包自己吸食,交易完毕后被告人张某某到广州市越秀区西华路第一津街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从其身上缴获毒品l小包(净重0.0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毒品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月伟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碟8张;

3.缴获的毒品、手机(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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