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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昆明市晋宁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6月1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会见他人且更换通信手机号码,在传讯时无故未到案。2020年2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后因昆明市看守所以被告人张某某吸食毒品、有明显戒断反映,患有***为由不予收押,同日晋宁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现被告人张某某因吸毒在云南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昆明市晋宁区**村**号其家门前的路边,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20颗毒品可疑物“小马”贩卖给段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查获毒资人民币600元及20颗毒品可疑物“小马”。经称量,查获的20颗毒品可疑物净重1.82克,经检验:送检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06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昆明市晋宁区**村**路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10颗毒品可疑物“小马”出售给郭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查获毒资人民币300元及10颗毒品可疑物“小马”。经称量,查获的10颗毒品可疑物净重0.96克,经检验:送检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查获的毒品小马;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现场提取封装记录、扣押决定书、称量记录等材料;3.证人段某某、郭某某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7.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云洁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云南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主要证据目录2份。

_5.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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