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石检公诉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2198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市**县**镇**村**号,现住株洲石峰区**宿舍。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2月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又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08年1月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4月27日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2012年3月1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石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6月2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0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19年9月1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14时许,吸毒人员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张某某支付320元钱,要求购买毒品。被告人张某某在株洲市**区***市场门口,以300元钱的价格将大半粒麻古和0.3克冰毒以300元钱的价格卖给了杨某某。
2019年6月19日晚7时左右,吸毒人员罗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张某某支付300元钱,要求购买毒品,被告人张某某在株洲市**区**附近**桥下,将大半粒麻古和0.3克冰毒以300元价格卖给了罗某某。
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材料、提取笔录、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手机微信支付、聊天截图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雄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起诉书十二份。
3、证人名单:1)、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住株洲市**区**路*号*栋***号,联系电话:1527333****。
2)、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住株洲市**区***路****栋***号。联系电话:139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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