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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小区**区**号楼**室内,向刘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现场从刘某某处缴获毒品海洛因三小包,经称量净重2.51克,从张某某处缴获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经称量净重0.55克。2019年11月20日经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称量、指认等笔录;6.鉴定文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写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律,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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