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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锡**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员工,住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4年11月1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8年2月2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9年3月2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拘传,次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0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无锡市惠山区**大桥北侧中国**加油站对面**路旁,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濮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5克。

2019年5月13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无锡市惠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拍摄的物证手机的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情况说明、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濮某某、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张某某、证人濮某某、华某某的辨认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取的财付通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洁敏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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