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乡**村**组**,捕前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9年9月27日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窝藏、销售赃物罪于2004年2月12日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8月30日经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2月12日,2020年1月10日至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1日至3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共贩卖毒品四次。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沈阳市苏家屯区青松西路73号,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张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6克,获利450元;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沈阳市苏家屯区青松西路73号,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张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4克,获利300元;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沈阳市苏家屯区青松西路73号,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张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4克,获利300元;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沈阳市苏家屯区青松西路73号,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张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5克,获利200元。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楼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张某甲和铁子、张某甲和张某乙微信聊天记录;
6.其它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二款、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田桂秋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苏家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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