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从他人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4克,自己吸食1克。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微信联系将剩余的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在曲阳县恒州镇白家湾公园附近的路上以每克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阮宏哲
检察官助理:张鹏宇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刑事侦查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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