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楼,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洪工业园区**栋**室,曾因冒用他人身份证件于2019年8月15日被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依法批准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以450元每克的价格将21.97克迷幻蘑菇以邮寄方式卖给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的赖某某。2019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在张某甲住处查获85.02克迷幻蘑菇。经上海市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查获的迷幻蘑菇均含有塞洛西宾和塞洛新成分。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QQ聊天记录截图、接受证据清单、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聊天记录截图、视频、调取证据清单及现场照片、情况说明;
2、证人张某乙、赖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毒品称重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5、电子数据:光盘5张;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贩卖其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培培
(院印)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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