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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公诉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区***村**楼**号。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5月9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7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9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宣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24日本院决定将本案退回宣恩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宣恩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冰毒共计54.312克:2019年5月21日,张某某在武汉市**区**栋**单元**楼租住房屋内向周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两袋共计32.434克;2019年6月20日,张某某被民警抓获时,现场查获麻果18.664克、冰毒0.216克、海洛因2.998克。经鉴定,上述涉案毒品均含有海洛因成分;麻果、冰毒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洛因、麻果、冰毒(均为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武汉市汉阳区(1994)阳刑初字第80号、(2017)鄂0105刑初780号、(2018)鄂0105刑初521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恩州)公(司)鉴(理)字[2019]567号检验报告、(恩州)公(司)鉴(理)字[2019]459号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称重笔录、抽样提取笔录等笔录;5.被告人张某某及另案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周某某、王某某、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且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达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丁 明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宣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手机1部、电子称1台。

4.视频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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