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某某**镇**路**号,住钟某某**镇**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8日被钟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钟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7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19年10月17日被钟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0日17时许,在钟某某郢中镇王府大道弓背桥二巷,张某某以25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4颗(计重0.36克)。
2、2019年11月12日17时许,张某某在钟某某郢中镇惠民小区大门北侧的钟祥药都惠民店贩卖毒品给郭某某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民警现场从其身上查获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经称重,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98克,经鉴定,张某某持有的红色药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扣的毒品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付款记录等书证;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称量提取笔录及称量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3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宏成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钟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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