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7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马村区**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1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0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5月1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犯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焦作市解放区**路**号楼**号,以300元的价格向许某某贩卖毒品约0.2克。
2、2020年4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焦作市解放区**路**号楼**号,以350元的价格向韩某某、尚某某贩卖毒品约0.2克。
3、2020年4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焦作市解放区**路**号楼**号,以350元的价格向韩某某贩卖毒品约0.2克。
4、2020年4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焦作市马村区**村村口,以300元的价格向钮某某贩卖毒品约0.3克。
2020年5月13日17时许,侦查人员在焦作市马村区**村张某某住处搜查出疑似毒品一包(经称量:净重0.25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勇
检察官助理:邢晶晶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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