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三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街**号。1994年2月4日因犯抢夺罪被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1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曹某某电话商议出售毒品事宜后,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大沙坪亚太花园内,以400元的价格向曹某某出售毒品后被公安人员查获,并从曹某某身上查获由被告人张某某给其出售的海洛因0.3克,从被告人张某某身上查获作案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曼妮、何杰
2020年1月14日
附:
1、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
2、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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