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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7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6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现住民勤县**镇**街**路**号,司机。2020年4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途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巴运物流园时,从该市居民高某某处以200元的价格购买安钠咖10片。2020年3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民勤县人民医院南面停车场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民勤县**镇**村村民詹某某贩卖安钠咖2片约20克,当日詹某某将其中1片安钠咖以原价出售给民勤县**镇**村村民雷某某。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雷某某处扣押的安纳咖中检出咖啡因成分。

上述事实由扣押的毒品安钠咖,微信交易记录、手机通话清单、立功情况说明,指认辨认笔录,证人高某某、詹某某、雷某某的证言,毒品称量记录,甘肃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安钠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斌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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