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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5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镇**村委**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林某某按被告人张某某的要求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00元到陈某某(另案处理)微信上用于购买毒品,12时许,张某某在盘州市**镇**村一厕所旁,将一净重0.1克毒品嫌疑物零包交给林某某,并按约定收取了林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毒品嫌疑物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VIVO牌手机1部、毒品零包1个,面值100元人民币1张;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六)公(司)鉴(化)字[2020]365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提取、扣押、开封、称量、封装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贩卖给他人0.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有进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被监视居住在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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