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31987********,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小区**栋**楼**号。2013年1月1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2020年4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依法监视居住,同2020年4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现羁押于自贡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辩护人李明,四川星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3月31日21时许,吸毒人员牟某某让朋友“老妖”帮忙购买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将毒资300元通过微信转给了“老妖”。随后“老妖”通过微信联系到被告人张某某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冰毒,双方约定在在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八一家具城楼下交易。之后,“老妖”将300元毒资及牟某某的联系电话发给了被告人张某某。当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自贡市自流井区马吃水汇川路八一家具城楼下辅道上,将价值三百元钱的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牟某某,所得赃款已挥霍。
2.2020年4月7日23时许,吸毒人牟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要求购买二百元毒品冰毒,二人约定在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八一家具城楼下交易。随后,牟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将毒资200元发给了张某某。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毒品驾车来到自贡市自流井区马吃水汇川路八一家具城楼下辅道准备交货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查毒品冰毒2.9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82克。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以上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人口信息表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④现场称量、取样、封装笔录⑤刑事判决书⑥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⑦毒品入库清单⑧情况说明⑨抓获说明等;
二、证人牟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五、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毒品称量、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频、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系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明独林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自贡市戒毒所被强制隔离戒毒。
2.案卷二册、光盘19张、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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