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5月份,2019年8月15日从张某乙处以4000元购得3克毒品海洛因(张某乙赠送棉花烟海洛因一块),掺入脑康复后即为15克海洛因 ,同年8月份在蒲城县解放路南段兰某某的出租屋内,张某甲以每克1000元的价格,分别向王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0.9克,获利900元;向屈某某出售0.2克毒品海洛因,获利200元;向张某丙出售0.7克毒品海洛因,获利700元;向胡某某出售5.8克毒品海洛因,并赠送胡某某0.3克海洛因,获利5800元;向兰某某出售0.1克海洛因,获利100元。
2019年8月16日晚,蒲城县公安局民警在吸毒人员兰某某的出租屋内,将吸毒人员王某某、仵某某、胡某某某、张某甲抓获,在被告人张某甲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5包,净重5.03克。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均含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毒品交易微信记录;3.证人王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福明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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