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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街**村**号**号,2018年1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从2017年10月开始共四次向吸毒人员许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第一次是2017年10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将一小包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在西八里村地铁口卖给了许某某;第二次被告人张某某向许某某贩卖了50元的海洛因,许某某购买后在被告人张某某家中吸食了;第三次被告人张某某将一小包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在西八里村地铁口卖给了许某某;第四次是2018年1月20日下午18时30分许,许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海洛因,二人在张某某家中,许某某交给张某某200元现金,张某某将包装好的毒品交给许某某,随后许某某和张某某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19时20分许,长安分局侦查员在张某某家中将张某某和许某某抓获,现场从许某某身上查获一小包用纸质包装的毒品疑似物,从张某某家一抽屉内查获用纸质包装的四小包毒品疑似物及用蓝色塑料纸包裹的白色粉块状毒品疑似物。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许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净重0.0654g,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从张某某家抽屉内查获的毒品净重0.4446g,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提取笔录。5、现场辨认笔录。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亮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三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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