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63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路**号**幢**,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3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罚款4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月1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民警控制下的雷某某通过手机联系,同意贩卖毒品给雷某某,并收取雷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毒资600元。同日17时许,张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龙庭盛世小区侧门十字路口,将内裹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可疑物、二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可疑物的餐巾纸包放于人行道旁的围墙台上,并在通知雷某某前往拿取后逃离,雷某某在拿取毒品后被民警抓获。民警经检查从雷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可疑物0.1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0.28克。
2020年7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民警控制下的雷某某通过手机联系,同意贩卖毒品给雷某某,并收取雷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毒资600元。同日17时许,张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龙庭盛世小区侧门十字路口,将内裹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可疑物、一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的餐巾纸包放于人行道旁的围墙台上,并在通知雷某某前往拿取后逃离,雷某某在拿取毒品后被民警抓获。民警经检查从雷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可疑物0.1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0.27克。
2020年7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民警控制下的雷某某通过手机联系,同意贩卖毒品给雷某某,并收取雷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毒资600元。同日17时许,张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龙庭盛世小区后门十字路口龙庭茶楼外马路边,将内裹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可疑物、一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的餐巾纸包当面交给雷某某,随后两人均被布控民警抓获。民警经检查从雷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可疑物0.1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0.18克。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上述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0.3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0.73克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1部、毒品可疑物外包装、毒品可疑物照片等物证;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通话清单、微信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雷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定性检验报告;
6.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峰
检察官助理 朱 凤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路**号
**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处理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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