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9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小区**栋**单元**号(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2016年11月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2017年5月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1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2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涪陵区黎明北路、经桥路等地三次将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罗某某,获赃款人民币81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30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涪陵区黎明北路鑫斛药房门口,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罗某某,获赃款人民币251元;
2.2020年5月25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涪陵区经桥路4号附1号旁楼梯口,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罗某某,获赃款人民币260元;
3.2020年5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涪陵区经桥路4号附1号旁楼梯口,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罗某某,获赃款人民币300元,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查获毒品疑似物0.33克。2020年6月3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提取等笔录;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公鉴(毒品)[2020]1272号检验报告;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晓瑜
检察官助理 高继训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含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