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1********,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无业,户籍地:个旧市**街道办事处**厂家属房,现住个旧市**小区**幢**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病不宜羁押,同年1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3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个旧市宝华路宝华小区公交车站附近,协助刘某某(在逃)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赵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0.5克,被个旧市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的毒品、毒资等物证;
2.户口证明、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毒品鉴定意见;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颂扬
检察官助理:许 翀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个旧市**小区**幢**号,联系电话:1376948****。
2.随案移送卷宗两册,散装材料两页,光盘两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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