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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公诉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1日云县公安局在开展“打零收戒”工作中获悉,张某某(绰号**)有贩卖毒品嫌疑。吸毒人员鲁某某、尹某某指认自己吸食的毒品是跟张某某购买来的。经侦查实验,涉案毒品重约1.5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立案决定书等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尹某某5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乔邦

检察官助理:罗珊珊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183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121页。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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