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双江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对其重新做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1年1月7日至1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以16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购买96颗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准备将毒品贩卖给华某某和周某某,后在双江自治县**镇**村**组王某某家中在其与华某某毒品交易时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96颗,经称量,净重9.015克,经鉴定,送检的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0月9日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毒品可疑物26颗,经侦查实验查明,约重2.44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十三组书证;
2.证人华某某、王某某等六名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物证检验报告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等;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勘验检查、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忠华
检察官助理:曾萍红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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