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10时,被告人张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广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罗某某7颗毒品小马,同日14时又在同一地方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5颗小马。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去送毒品的路上被抓获,现场在其身上查获20颗毒品可疑物“小马”,经称量,净重1.86克,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在盘查时交待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千元,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春艳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