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盈江县**镇**农场**分场**队。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1月1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2月11日解除取保候审;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在盈江县**镇**农场**分场**队其家中厨房内被盈江县公安局禁毒警察大队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张某某某某身穿灰色裤子右边裤包内查获100元人民币;从被告人张某某家厨房旁边的会客室内挂在门上的外衣左下角口袋内查获用印有“复方青橄榄利咽含片”字样的铁盒装鸦片一盒,经称量,净重9.5克;从被告人张某某某某家客厅电视机旁查获外用印有“乌龙茶”字样的铁盒装鸦片一盒,经称量,净重5.6克。
2、2020年8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盈江县**镇**队**段某某贩卖100元人民币的毒品鸦片一次。2020年8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盈江县**镇**农场**分场**队其家中餐厅被盈江县公安局勐弄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家餐厅的窗台上一个茶壶内查获用白色塑料瓶装鸦片一瓶,经称量,净重1.389克;从其家餐厅的桌子上查获黑色华为牌直板触屏手机(电话号码:1375924****)一部。搜查过程中,吸毒人员段明余用电话1596905****再次呼叫被告人张某某电话1375924****,之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带领民警于当日15时许到盈江县**镇**队**段某某,民警当场从段某某家中卧室写字台下的抽屉内查获外用白色塑料瓶装内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黑色丝状鸦片一瓶,经称量,净重2.035克;从段某某身穿裤子左裤包内查获白色小米牌直板触屏手机(电话号码:1596905****)一部。经查,所查获的鸦片系双方此前交易吸食剩下的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零星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彩现
检察官助理:陆江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交案卷材料2册、光盘14张,认罪认罚申请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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