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住宅**楼**单元**室。2003年6月1日因犯强迫交易罪被五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3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五常市五常镇南大宽道农场一平房内,李某某家向张某甲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0.6克。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9月12日在五常市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等;
2.证人李某某、张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转账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树成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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