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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叙永县人,摩托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系吸毒人员。2019年9月25日中午12时许,张某某在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往两河镇方向火车站分岔路口以45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了一小包海洛因;当日下午3时许,张某某在叙永镇老鹰山涵洞处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了二小包海洛因。

2019年9月26日,叙永县公安局民警在叙永镇南家桥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将其带至叙永县西城派出所进行调查,民警从张某某腰部一米黄色挎包外侧内查获二包用黑色塑料纸包裹的海洛因疑似物;从张某某右侧裤包内查获一包用黑色塑料纸包裹的海洛因疑似物。经称量,三包海洛因疑似物分别净重0.064克、0.091克、4.614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柳波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叙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伍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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