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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1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份,吸毒人员余某某通过外号叫“见见”的人得知被告人张某某的联系方式(电话号码:1918288****),2020年6月的一天,余某某电话联系张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约定晚上在开江县讲治镇交易,当日22时许,余某某、钟某某二人驾车前往开江县讲治镇张某某家附近,余某某支付现金500元从张某某处购得毒品冰毒,后余某某、钟某某二人驾驶车离开,回到余某某家楼下在车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该冰毒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高芳

检察官助理:张钟月

2020年12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壹佰肆拾伍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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