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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让检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61979********,汉族,高中文化,系大庆**有限责任公司**厂**作业区**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商务公馆**房间(户籍所在地: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街**号**门**室)。2019年3月15日因向他人提供毒品、吸食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我院以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7日徐某某找到被告人张某某购买冰毒,并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张某某于当日、次日及10月30日分几次向杜某某(另案处理)微信转账人民币共计1,400元购买冰毒两包(共重1克)卖给徐某某。杜某某将该冰毒送给张某某后,张某某与徐某某在张某某住处一起吸食小部分冰毒,徐某某将剩余冰毒带走。

2.2019年10月30日,曹某某找到被告人张某某购买冰毒,并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820元。被告人张某某于当日向杜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700元购买冰毒一包(重0.3克)卖给曹某某。张某某将该冰毒从杜某某车上取走后交给曹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二次,共计贩卖冰毒1.3克。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吸毒工具照片;

2.书证: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样检测照片、指认吸毒工具照片、情况说明、无犯罪证明、户籍证明等;

3.证人徐某某、曹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 璇

检 察 员:刘 超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100页,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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