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山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41003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现住黄山市屯溪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黄山市黄山区**路**家苑**幢**单元**室)。2013年4月16日因吸毒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行政拘留5日。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某于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间多次向吸毒人员方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014)黄刑初字第00069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方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有林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黄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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