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男,1954年**月**日出生山西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巷**号**,现住址太原市迎泽区**街**宿舍。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6月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3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4日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1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的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于2017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07年5月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因吸毒,2011年12月29日被太原市直属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前后,被告人张某甲在太原市迎泽区**街二六四医院门口,以人民币1100元向一叫“肉平”(真实身份不详)的古交男子,购买了1克土制海洛因毒品,其中0.85克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剩余的毒品向他人进行出售。同年11月11日12时许,张某甲在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商场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武某某出售了0.05克土制海洛因;同年11月15日18时许,张某甲在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桥东的金虎便利店门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陈某某出售了0.05克土制海洛因;同年11月17日上午10时许,张某甲在太原市迎泽区建设路太原市***中学门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乙出售了0.05克土制海洛因。三次贩卖毒品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50元。2019年11月18日22时许,民警在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商场对面的金虎便利店门口处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全文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