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80********,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4月2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疫情未执行)。因诈骗罪,于2019年3月1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9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6月12日至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6月1日至6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3月份至2020年4月11日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三次以人民币500元、500元及2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贩卖冰毒3袋。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岫岩满族自治县三家子镇加油站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冰毒2袋,在二人交易过程中张某某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白色晶体4袋,经称重共计净重7.24克。经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4分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法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衣浩
检察官助理:徐祯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张久辉,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801224021X,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三家子镇东广峪村石老沟组26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4月2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疫情未执行)。因诈骗罪,于2019年3月1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9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久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6月12日至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6月1日至6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3月份至2020年4月11日间,被告人张久辉先后三次以人民币500元、500元及200元的价格向黄世洁贩卖冰毒3袋。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张久辉在岫岩满族自治县三家子镇加油站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向王振友贩卖冰毒2袋,在二人交易过程中张久辉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白色晶体4袋,经称重共计净重7.24克。经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4分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康尔明、黄世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久辉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久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久辉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久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法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久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衣浩
检察官助理:徐祯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久辉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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