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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36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老板”(另案处理)贩卖毒品冰毒,因张某某需要用钱,遂同意为“老板”运送冰毒,张某某按300元一次的标准向“老板”收报酬。2020年7月26日17时许,张某某按“老板”指定的地址,来到**镇**附近路段,将冰毒(0.25克)送到微信号为“柠檬****”的男子手中,并收取“柠檬****”700元现金。张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冰毒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开廷

2020年11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涉案物品一份。

6. 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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