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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9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3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地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不属于该院管辖为由,于2019年1月28日移送我院审查,我院于2019年1月28日收到卷宗1册。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7日20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按照和“老大”(真实姓名不详,未到案)的约定,来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3号光大银行门前,准备向买家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时公安人员在其身上搜出四包疑似毒品结晶体(总净重为35.99克,经鉴定均未检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张某某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贩卖的是假毒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属犯罪未遂。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婷

2019年6月12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个。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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