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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25021969********,汉族,高中文化,维修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路**小区**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成瘾,于2019年12月2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1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傍晚,被告人张某某接到隋某某求购毒品海洛因的电话后,在贵港市港北区**路**小区**单元**室即隋某某住处从隋某某手上拿到毒资人民币300元。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地点将两小包共净重0.17克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隋某某。毒品交易刚结束,被民警人赃俱获。民警从隋某某身上缴获两小包的毒品海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可疑物2小包;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称量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现场检测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隋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贵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之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丽坤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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