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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捕前住保定市竞秀区**小区。201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因吸食毒品被满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某商议好以每克8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3克,李某某向张某某支付了人民币1000元的定金,双方在保定市国际俱乐部门口交易时,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张某某处扣押甲基苯丙胺0.9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君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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