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5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洗罪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因刘某某(另案处理)要求,提供其非实名登记的微信账号(昵称“**”)为刘某某用于收款转账,后在明知刘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事贩毒活动后仍继续用该账号为刘某某进行收款转账。现查明,2019年11月13日,郑某甲向林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并支付10000元毒资。同年11月19日,林某某联系杨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并将1600元毒资转至杨某某提供的张某某微信账号。张某某在明知该款项系毒资的情况下,将该笔款项转给刘某某。后刘某某将毒品藏匿在鼠标内通过两家快递公司各邮寄一个快递包裹至仙居。郑某甲于11月22日收到该两个包裹。该两个包裹共含3.68克冰毒疑似物。经鉴定,该冰毒疑似物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2019年11月17日,张某某为刘东收取微信名“**”支付的毒资4000元并转给刘东。
2020年1月14日22时许,张某某在山东省阳谷县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转账记录、刑事提取笔录及手机截图、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郑某甲、万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检验报告;
5、检查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转帐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范政伟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 蓝色华为Honor7And手机一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