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张某某,外号“西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号。2017年11月18日,因吸毒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4月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江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5克,并抛货至本市玉城街道渔岙好多多超市门口一棵树下,后江某某在上述抛货地点拾得甲基苯丙胺并吸食。
2.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玉城街道李家小区庙边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林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5克。
3.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玉城街道皇庭丽晶酒店对面路边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董某某贩卖2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克。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大麦屿街道苏强格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情况说明等;
2.证人林某某、董某某、江某某、叶某某、陈某某、蒋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抓获经过;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先后三次向他人贩卖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辉
检察官助理:龚彬洁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手机1部。
3.证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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